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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招生录取的领导、监督与复议

2018年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招生录取的领导、监督与复议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02 17:43:00 解决时间:2018-11-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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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生录取的领导、监督与复议

(一)程序规范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职,在招生录取各环节充分研究,集体决议,加强对考核小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纪律培训,培训须包括“申请—考核”制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政策、内容、程序和纪律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强调廉洁纪律,严防程序瑕疵,涉密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二)信息公开制度。各学院应在本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在选拔程序的各阶段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及咨询申诉渠道,包括招生政策、本单位考核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考生入围名单、考核成绩、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申诉复议制度。各学院应公开“申请—考核”制招生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程序,确保申诉渠道畅通,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对经调查属实的信访问题,由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复议。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五)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学科“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全程回避。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11-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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