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查处在招生工作中违纪的当事者。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并通过招生网(www.***.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2018年我校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期间若未完生计划,根据福建省公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制定的2018年高职招考招生录取政策和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不同生源类别,将进档考生分为高中组和中职组,其中,高中组考生达到省定专科“保底线”后,预录取排序根据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中职组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1.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凡报考我校(美术类除外)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须按类别参加由招生院校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学生,将不予录取。
2.考生务必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3.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7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30%。综合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
4.报考我校的中职美术类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应达到专科专业合格线。录取时,直接按照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考试成绩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八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生计划的,则按照相同录取规则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2018年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并负责监察进档考生调配、新生录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2018年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591-83457935),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和事。
第二十五条
一、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闽价费〔2012〕356号批文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根据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退费办法为: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表彰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综合采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园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经济帮扶措施,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零一八年三月
2018年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