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不转党、团关系。福建省外党员考生介绍信抬头填写“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福建省内党员考生介绍信抬头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介绍信转入组织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院2018级研究生党支部”。省内还需办理党员E家转入手续。团员不开介绍信,直接在团员证上盖章。
2.新生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需办理者:(1)福建省内户口报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页及户口首页复印件各一份;(2)福建省外户口报到时应携带个人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址一栏按以下内容填写:①旗山校区报到者: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8号;②仓山校区报到者: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迁移证不得涂改,如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迁移户口时间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户口一经迁入,在学期间不予办理迁出手续。咨询电话:0591-22867212。
3.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新生不转工资关系;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不需要提交工资关系证明材料。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往届生,按以下要求在报到时上交工资关系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以下材料范例可登录我校研工部网页“办事指南”查看)。
(1)入学前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工作以及人事档案寄存在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的,①具有正式编制的,须提交以下两项相关证明:A.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其中,中学的人事部门为教育局,下同)出具的工资基金核减单(介绍信)。B.原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②非正式在编人员,提供解聘证明,证明内容须注明非正式在编。
(2)入学前在其它单位工作的,须提交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单位性质、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
(3)入学前为待就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原人事档案寄存部门出具的待就业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②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③原人事档案寄存部门出具的档案寄存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出具的待就业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
(4)入学前为暂缓就业人员,需提供暂缓就业证明与档案保管证明。
(5)以上工资关系证明材料须提供自上一学历获得时间至入学前的各个阶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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