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规定途径公布,同时我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我校将按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向录取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办法:
对于音乐、美术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以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
第十七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本科考生:我校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体育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音乐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专业成绩。
(1)对进档考生,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按山东省招生政策执行。
(2)对进档考生,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说明:景观艺术设计方向)、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分别为: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
(3)对进档考生,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山东省招生政策执行
2.外省本科考生:对面向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我校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对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美术类专业及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该省的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该省统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山东省专科: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成绩。服装与服饰设计专科专业,对进档考生,使用综合分(与本科同类专业折算办法相同)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
第十九条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条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措施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德州学院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函【2017】50号文批复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退学学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
第二十八条困难学生扶助措施: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为一体的特困生扶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特制定了《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德州学院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等条例和办法,指导我校特困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18年艺术类、体育类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德州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联系电话及学校网址:
2018年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