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合格者,按照终加权总成绩排序,依招生名额择优录取。加权总成绩=初试成绩百分制×70% +复试成绩百分制×30%。
例如考生初试成绩为380 分(500 分制),复试成绩百分制为80 分(100 分制),则加权总成绩为380÷5×70%+80×3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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