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大理大学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0个省(区、市)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云南省外均为二本批次招生。
第十三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对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大理大学在上海市和浙江省录取时,对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如下:
生源省市招生专业专业代码考试科目要求上海经济学020101不限财务管理120204不限医学影像学100203生物、化学、物理口腔医学100301生物、化学、物理临床医学100201生物、化学、物理浙江医学检验技术101001化学、生物、物理环境科学082503化学、物理、生物新闻学050301历史、地理、思想政治英语050201历史、地理、思想政治汉语国际教育050103历史、地理、思想政治园林090502生物、化学、地理药学100701生物、化学、物理临床医学100201生物、化学、物理医学影像学100203生物、物理、化学财务管理120204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法学030101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应用心理学071102思想政治、历史、生物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物理、化学、地理预防医学100401物理、化学、生物建筑学082801物理、历史、地理统计学071201物理、生物、化学通信工程080703物理、生物、化学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物理、生物、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物理、生物、化学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
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九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高分、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临床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建筑学等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弹性学制4-7年;其他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3-6年。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为:艺术类:8500-9500元/学年;教育、文史类:3400元/学年;法学、经济学、管理类:4000元/学年;理、工、农学类:4500元/学年;医学类:5000元/学年。(备注:2018年云南省拟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具体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助学体系给予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2219956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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