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仅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接收退役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
2.申请调剂考生一志愿报考专业应与申请调剂专业相同或相近。
3.调剂考生总分应不低于申请调入专业的国家A区复试分数线以下20分、小分不低于申请调入专业国家A区分数线以下10分。
4.退役士兵计划专项考生复试要求同上。
(一)入学考试总成绩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70%)+复试总成绩×复试权重(30%)。(其中初试为管理类联考科目的门类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3×初试权重(70%)+复试总成绩×复试权重(30%))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70%)+复试总成绩×复试权重(30%)。(其中初试为管理类联考科目的门类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3×初试权重(70%)+复试总成绩×复试权重(30%))
(二)我校按《东北农业大学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招生学院在复试结束后及时上报拟录取人员名单,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导师招生限额按《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暂行办法》(东农研字[2017]3号)执行。
(四)各学院应及时在网站和公示栏中公布复试的外语水平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及考生后成绩。复试成绩不合格者或加试科目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报考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内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若因不能提供合同造生无法录取的,产生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六)报考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被录取后,应按调档函规定的时间转入个人人事档案,逾期不能转入档案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做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能通过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八)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的,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材料等,材料需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
(十)考生需在复试时或录取前提交本人体检报告。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2010]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2010]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人参加考试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于违反招生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三)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有司法机关已发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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