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对我校艺体类进档考生,其录取原则为:编导类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以专业成绩排序;其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以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我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足球高水平运动队资格,录取原则为:凡符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报名条件且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文化课考试,在文化课考试成绩到达由我校确定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参加我校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参加高考并填报我校志愿,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少数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我校录取的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第十三条江苏考生必测科目按江苏省的要求进行,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具体要求以江苏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英语、泰语、商务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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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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