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排序
排序方式一:复试对象(含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排序方式二:录取分为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两个阶段录取。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调剂志愿的录取。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二)各招生学院根据当年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排序方式,并由学校在复试前统一向考生公布。
(三)普通招生计划与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将被认定为复试不合格,学校不予录取:
1、复试总分低于240分者;
2、同等学力加试,单科分数低于60分者;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检查结果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者。
(五)各学院的复试考核结果及拟录取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
(六)学校于复试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报送结果,接受教育部录取检查。
(七)以“应届本科”、“应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和考生”身份录取的考生,应当于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
(八)若经查核实考生在研究生招生期间存在弄虚作假,学校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
(九)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原则上按“非定向”确定。如需按“定向”类别录取的考生,须在复试期间向复试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定向培养手续后,统一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
(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复试期间向复试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统一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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