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滨州学院成立2018年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滨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滨州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我校2018年艺术类专业拟招生计划455人,其中,山东省内435人,山东省外20人。舞蹈学(民族舞方向)艺术文理兼招,根据报考人数分配文理计划。
招生简章公布计划为拟招生计划,我校可根据报名人数适当调整。终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核准的、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
山东省
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音乐学、舞蹈学(师范类、体育舞蹈、健美操):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舞蹈学(民族舞方向):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
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
第十八条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专升本政策: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学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或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政策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2、银行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43-3190200 3190201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网址:http://www.***.cn
2018年滨州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