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附1: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多出科研成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解释,组织奖学金的评审。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自治区奖学金、校内优秀奖学金不重复享受。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只能获得一次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5、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研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条研究生奖学金依据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导师对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严格排序,对学生提交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并颁发荣誉证书。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2: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在学业、科研、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根据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起我校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校内优秀奖学金不重复享受。获得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执行情况下达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5、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研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八条研究生奖学金依据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九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导师对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严格排序,对学生提交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十二条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自治区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3: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本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二、奖学金发放标准
校内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数额分别为该学年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0%、30%、50%。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
三、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价标准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二)评选办法
1、校内奖学金每年10月评选一次。研究生处制订当年评选计划,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公布执行。
2、校内奖学金申请者需提交申请,如实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校内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外语四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进行初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4、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中评,并将中评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公示。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4: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内蒙古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3〕1780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学生所在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五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按照不同年级、文理分科的原则,以在校研究生基数的30%予以支持,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缴纳学费。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每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9月份进行。
第九条一年级新生评选时,参照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前的学习等。二、三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审。
第十条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评审委员会依据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确定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导师对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严格排序,对学生提交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资金到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5: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四条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按10个月(寒暑假除外),每月800元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
(1)从2014级开始,凡档案未调到我校的研究生三年内不享受助学金。
(2)未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研究生(特困生除外)。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包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教育硕士培养工作实际,本着奖励优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在读研究生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长、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第四条凡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学业成绩(70%)(各科成绩*学分)/总学分
2.综合表现(30%)
根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各学院测评小组进行打分,占总分的20%,研究生处打分占总分的10%。具体测评表格如下:
姓名 | 思想素质(25) | 业务能力(20) | 集体意识(15) | 法制违纪(10) | 学习态度(10) | 实践劳动(10) | 身体素质 (10) | 总分 | ||||||||||||||||||
3.附加分 ①科研附加分: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E级加分上限不超过1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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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包头师范学院开展研究生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确保学生申诉渠道畅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电话:0472-6193087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