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依据考生志愿、考核成绩和招生计划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择优录取。其招生性质、在校培训、毕业文凭等,与参加普通高考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2.考生成绩计算及录取办法:高职综合评价考生排序成绩总分计算;学生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中职理论考试成绩占6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7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30%。
3.考生录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考生排序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和中职单报高职的考试。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学费3500元/人/年;住宿费800元/人/年(以物价局批准标准为准);预收教材费800--1500元/人(根据专业类别不同);代收其它用于学生本人费用(运动服、白大衣、听诊器、体检等费用)500元/人;床上用品370元/人。
第十三条 奖励及资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经评定,可获以下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学校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从大专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项目包括: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
第十四条 困难资助、助学贷款,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条件执行。
1.国家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王老师 石老师 武老师
电话:0857-2162863、2162861
传真:0857-5468733
网址:www.***
学校地址: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邮编:5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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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来源于:2018年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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