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中心予以注销并公告证书作废。
1、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5、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