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生入学转专业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生”是指被我院正式录取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但尚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其转专业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具体由招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转专业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更好地发挥个性和专长,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其他任何人不得包办代替。
第四条 转专业应以现有教学资源为基础,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适当控制转专业规模。
第五条 坚持类别从属,成绩优先。学生转专业志愿,应在同省份、同批次、同招生类别的招生专业中申请,依据考生的入学成绩,按照“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新生入学转专业工作一般在当年新生入学两周内、入学教育结束后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 当年录取并按要求准时办理报到手续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报名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院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类型为定向、委托培养、校长实名推荐、免试入学者;
2.申请跨省份、跨招生类别转专业者。
第十条 结合系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以及新生报到等实际情况,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类别、分专业、分科类转专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