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查中发现新生以上诸项复查内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考虑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保留其入学资格在退役后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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