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学分应达到55学分,其中理论课程45学分,实践教学环节10学分。
2.修完全部课程,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达到学校授予学位的绩点要求,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3.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重修总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
4.双学位所学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每生多申请免修8学分。
5.被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计入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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