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1.各学院于9月20日12:00前提交国奖、上奖候选人评选范围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总表及附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2.各学院于10月9日下午15:00前需将以下纸质材料交学生处主教108B滕春燕。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情况的评审报告,报告题目应写成《***(学院名)关于2017-2018学年xx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组织保障、评审程序、分配名额、院系公示时间及公示情况,评审结果等。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审纪要。③学生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上所有签字处必须手写,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④获奖学生汇总表一份。
(二)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于11月9日(周五)下午15:00前将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一份交学生处主教108B滕春燕。
以上材料均须盖学院行政章。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2018-2019年上海政法学院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及17-18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