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枣庄学院设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枣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枣庄学院纪委对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专升本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枣庄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专业、类别、人数公布如下:
枣庄学院2017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统计表
招生专业类别招生人数(人)美术学师范40学前教育师范100汉语言文学师范50音乐学师范50市场营销高职5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高职120旅游管理高职40土木工程高职50英语高职100合计600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使用专升本考试成绩与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过程性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对于专升本成绩达到低录取分数线者,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按专升本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新生复查: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枣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调整专业政策:专升本类学生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政策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2、银行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
枣庄学院
2016年12月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
邮编:277160
电话:0632—3786721
E-mail:zzxyzsb@***
网址:ww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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