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地各校纪检部门负责对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录取人员的纪律教育。对招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等行为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7年8月1日印发
2017年漳州市教育局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