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奖励4000元。
第三条 名额分配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指标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条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的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本系部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并组织安排学生按资助管理要求填报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当年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评审后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四)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并在“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核上报。
(五)学校接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后公告。
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在享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校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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