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单独招生的分专业计划通过湖南省考试招生信息港、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单独招生由学院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命题、组考与评卷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院组织专家参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规定》进行。应届普高生的笔试成绩采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往届普高毕业生、对口生参加学院组织的笔试。
第十三条单招考试结束后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相同比例确定应往届普高生、对口生和特长生的录取人数,在确定考生的专业志愿时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同一专业志愿中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普高生、对口生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数、外”的顺序进行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特长生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统考、学业水平测试、面试”的顺序进行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确定单独招生预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考试完毕3个工作日内将统一在学院招生网zsw.***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间接到举报将及时核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学院将预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新生凭我院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第十六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统一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与录取,不得办理转学和转换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单独招生的考试费收取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学杂费标准将在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条凡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以及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完全一致。考生在校期间经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院统一颁发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诚信、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院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7年长沙市卫生学校学校单独招生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