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二)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家访、办公设备购置、社会实践、助学团队建设、寒暑假助学工作补贴、专项工作补贴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奖励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系和个人;
(四)用于其他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四章 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确保依法合规使用返还资金,依据本办法制订返还资金的使用细则,强化资金管理;
(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分行负责对学院返还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况,将自愿接受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返还的惩罚;
(三)返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学院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用途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