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报名人员还应符合《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所列条件。
根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市参加普通高考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235号),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考,考生及父或母须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其父或母须有在渝三年及以上合法稳定工作经历和居住证明,考生须具备我市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
(5)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22号)要求,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可报考高职对口招生。报名时考生应选择与在学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类别报考,但须具有与选考专业综合考试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持对口的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等(艺术类除外)。高职对口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专业仅限经市教委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从2018年起,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对口招生。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
(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报考对口高职艺术类。
3.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12月2日。
(2)报名地点。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类型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为确保试卷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英语语种考生只能在指定区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中:日语考生可到南岸区、涪陵区报名,俄语考生可到南岸区、万州区报名,法语考生到南岸区报名,德语考生可到九龙坡区、渝北区、万州区、铜梁区报名,西班牙语考生到九龙坡区报名。
4.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106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文件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公安局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阶段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市户籍考生在我市报考。
5.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考生纸质档案由各高考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向报名点提供报名确认表、体检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类特征材料、外语口试表等材料后,由报名点装入考生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制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0号)和《关于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29号)要求执行。
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对各高考报名点纸质档案组建、发放和保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纸质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发放档案审查严格、手续完善,保管档案安全保密、规范严格。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8.考生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并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不得拆封档案袋,并在高校报到时将纸质档案交给录取高校。高校在新生报到时应对考生纸质档案进行审查,未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须责成其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9.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报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由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转报市教育考试院。
10.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及市外转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其他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使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其中:在校生由学校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社会考生由街道(乡镇)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7〕1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17.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终裁定。
18.军事、武警、国防生招生体检工作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生学员体格检查办法>的通知》(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定向招收培养直招士官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9.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20.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21.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22.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23.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24.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
25.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和表述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必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于4月1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29.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统一考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主任)统筹指挥下,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也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30.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5号)要求,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招委、教委主要领导,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31.各考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置考点,须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3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统一考试按照分类型、分层次的原则进行,考试类型分为普通文理类、高职对口类、中职直升类三个类型;普通文理类、高职对口类招生层次分为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
(1)普通文理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4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综合(文、理)科满分为30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50分。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450分。
(2)高职对口类
本科: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满分均为20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专业综合考试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各15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850分。
专科: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2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和数学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考试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各15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00分。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中职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重庆市教委牵头举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等奖者,报考获奖专业科类对应高校招生专业时,可免专业综合考试,依次按300分、270分、240分、260分、230分直接计入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则按分值高项计入。
(3)中职直升类
中职直升文化统考语文、数学2科,与高职对口类同题,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科由学校组织考试。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中职直升转段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131号)。
33.全国普通高校入学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和中职直升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34.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按《重庆市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5.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安排,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36.评卷工作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37.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和重庆招考信息网(/)查询成绩,也可以到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查询成绩。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可根据考生需要打印成绩条,加盖公章发给考生。
38.考生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39.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专题工作会审议通过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参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一分段表(含适用全国高校的加分),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高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40.考生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填报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中学应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同时,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工作,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顺利进行。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41.志愿设置:
(1)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国家贫困定向(国家专项)本科批、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地方专项)批、专科提前批,均设2个顺序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批均设6个平行志愿。
(2)预科设本科一批预科、本科二批预科、专科预科三个批次,本科批各设2个院校顺序志愿,专科设1个院校志愿。
(3)特殊类招生单独设置志愿。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均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运动队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3个批次;各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
(4)高职对口招生本科层次设两个顺序志愿,专科层次设四个顺序志愿。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均上本科线且报考层次为本科者,可以填报本科和专科志愿;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均上专科线者,可以填报专科志愿。
42.考生使用考生号及《准考证》上的密码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和重庆招考信息网 (http://www.***.cn)填报志愿。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7年6月26日—28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18时整,过时不得再填报志愿和修改志愿。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须另外填报普通高校志愿。
43.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重庆市教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44.录取体制。
各普通高校在渝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5.划线原则:
(1)普通文理类,将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本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成绩划线,专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划线。
(2)高职对口类,将依据高职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并结合考生规模、招生计划等,分别划定各科类、各层次文化素质考试、专业综合考试的分数线。其中,本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英语3科划线,专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专业综合考试按科类分别划线。
46.投档原则:
(1)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2)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3)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4)自主招生投档时,考生的实际考试成绩(不含优惠分值)不能低于一本线。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7.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本科提前批(含本批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2)国家贫困定向本科(国家专项);
(3)本科一批(含本批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4)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
(5)本科一批预科;
(6)本科第二批(含本批高水平运动队);
(7)本科第二批预科;
(8)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航海、经批准同意单独面试的空乘、空保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
(9)高职专科批;
(10)高职专科预科。
自主招生包含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和试点学院招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投档在相应批次普通类计划投档前依次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48.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49.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各普通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50.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各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不得累加):
①在2015年1月1日前,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市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健美操9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普通文、理科,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2015年1月1日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同时拥有多项项目证书、荣誉的,分值不累加。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③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2017年重庆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报名人员还应符合《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所列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