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上线考生,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重庆市招收的高职对口招生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文化素质考试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文化素质考试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顺序:本科层次为语文、数学、英语;专科层次为语文、数学。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
美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编导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专业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二)若学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专业统考(联考),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专业校考合格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者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具体事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五条 鉴于护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护理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身体表面暴露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或色斑的考生、残疾考生慎报护理专业。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具体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本校学习一年后,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参加本校预科直升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校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本科预科学生升入本校2018级相应普通本科专业学习。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文理本科学费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8000元/生·年;护理专业(专科)学费12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生·年;学校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通信工程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进校后另收企业教育服务费2000元/生·年);住宿费1300元/生·年。2017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2017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本校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15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生困难补助甲等2000元/生·年,乙等1500元/生·年。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或岗位,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42465352、42464905、42465342、42464945、42467800、42467670
传 真:023-42464941
纪委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23-42461036、42464106
电子邮箱:cqrk13548@***.cn
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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