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实行纪检监察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执行情况。
二、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三、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四、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五、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六、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