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全称:浙江海洋大学;学校代码:10340。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海洋局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海洋大学。
第六条学校地址:新城校区(主校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邮编316022)、定海校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院路18号,邮编316000)。
第七条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017年浙江海洋学院本科生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