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入选人员应保证全职参加实践锻炼,实践期间原则上学院不得安排其承担教学任务。
⑵各学院负责联系和确定本院教职工实践企业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同时填报《校外实践锻炼单位备案表》。
⑶入选人员应在实践前应分别与实践单位和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实践完成后应提交详细的实践锻炼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教职工实践锻炼经历及表现,记入相应档案。
⑷入选人员应在二年内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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