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只需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标注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场统一准备石英钟和考试所用文具。考生严禁将包及移动电话带入考点。不准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用品进入考点、考场;不得携带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
(三)自觉接受和服从检查人员三次入场检查。考点大门查验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考点楼门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禁带物品的检查;考场再次利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禁带物品的检查。开考后迟入考点、考场的考生,必须接受入场检查,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
(四)不准提前交卷,当科考试结束前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
(五)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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