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保证质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强化录取工作中导师的作用和责任。
(一)基本原则
1.考生总成绩按照初试成绩(满分300分)和复试成绩(满分150分)加总确定。
2.拟录取的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均须达到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基本分数要求。外语和专业基础课基本分数要求将根据每科有效考生考试的总分平均分确定,专业课基本分数要求为60分,复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为90分。复试成绩低于90分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跨学科门类报考考生加试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思想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我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2〕3号)的要求,不做另行规定。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不予录取。
6.拟报考定向的考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定向协议者不予录取。
(二)录取依据
录取时,从达到初试基本分数要求且复试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三)其他要求与说明
1.资格审查结束后至复试前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交的相关报考材料送至各招生学院。各招生学院参加复试的博士生导师及考试工作小组人员应在复试前仔细查阅审核考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对考生基本和科研情况等要全面了解,复试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进一步考核。
2.凡有亲属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不能参加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3.如在复试和录取工作中出现导师及考试工作小组滥用学术权力、学术腐败等行为,导致录取不公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4.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考生不能录取。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对报名资格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初试和加试考试命题、考务、阅卷等工作均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各招生学院需在考试前按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报送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和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等。经研究生处统一公布后,招生学院必须按公布的办法、时间和地点进行复试。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以上公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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