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招生办领导下,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二)录取办法和要求:
1.划定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对新生的基本素质要求,在自治区确定的低录取分数线(180分)以上,参照考生考试总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
2.综合素质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成绩优秀者;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及新招委【2010】8号文件要求;
4.拟录取时间:2017年3月13日―15日;
5.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在我院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3月16日―22日),公示结束后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6.已被我院直升专录取的考生,不能再被其它院校录取;
7.直升专录取考生不能申请转学及调整专业;
8.录取通知书发放:经自治区招生办审批完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优惠政策:
1.根据自治区新教发〔2017〕2号文件:对于在校期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者,可免试入学。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就读专业与获奖项目(或中职就读专业)相对应或相近的学生。
3.在校期间获得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加10分。
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可累计计算。
以上免试及加分情况,由我院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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