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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理工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现场确认及专业填报

2017年西安理工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现场确认及专业填报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8-11 21:36:00 解决时间:2017-05-19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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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场确认及专业填报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专业志愿填报原则:每位申请者多允许填报三个专业志愿,并对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作出表态。

第十二条 “三校生”专业志愿填报原则:每位申请者多允许填报两个专业志愿,并对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作出表态。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的依据: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其综合评价结果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为依据;对于“三校生”考生,其综合评价结果以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依据。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15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省招办提供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等七门课成绩为基础,经过赋分后,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入综合评价总分。

赋分标准为:A级150分、B级120分、C级100分,所考察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均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方可录取。

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职业兴趣取向、个性思维品质、国学和时政常识等。测试采取笔试形式,总分为150分。

第十五条 “三校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各占150分。文化基础考试的内容为高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采用合卷考试形式(各科均50分)。

第十六条 按照《西安理工大学2017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要求,学校于2017年3月18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文化基础考试,满分均为150分,时间为150分钟。

第十八条 “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专业基础知识、专业常识和实操能力,测试时间为60分钟。

第十九条 考试具体时间

3月18日9:00~11:30 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考试。

3月18日14:30~17:30 “三校生”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十条 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进行预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当综合评价总分相同时,按照以下办法排序:

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单科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参考顺序为:思想政治、物理、通用技术、历史、地理、化学、生物。

对于“三校生”考生,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排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入学申请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等七门课程的成绩含有D级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含有D级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综合评价考核所有环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经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预录取之前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省招生办报送参加测试考生名单及成绩库。

2017年4月6日前,学校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7年4月10日至14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西安理工大学莲湖校区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 按照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4月19日至20日,学校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由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应与命题(审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试题的印刷装订由高等技术学院教务科负责,参与印刷装订的人员须经保密培训,有亲属参加2017年本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由省招办和校纪委监察处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考生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省招生办上报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三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违规的,视违规情节,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2017-05-19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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