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博士生考试招生制度亟须改革以适应和满足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的需求。“申请–审核”制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设计相应的选拔方式,在提高人才选拔科学性的同时可以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世界一流大学在博士生选拔时主要通过“申请–审核”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衡量和考查。
1.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选拔需要全面综合考核
众所周知,影响人的成长因素包含知识、能力和素养等方面,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需要与其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全面综合考核。传统笔试主要考查一些共性的、基础的知识要求,而许多能力和素养通过笔试是难以考查的,需要通过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综合考查。传统的考试制度在考查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现有博士生招生制度提出质疑,认为过去一段时间博士生招生存在评价标准和选拔方式的“大一统”问题,主要考查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等学术能力,而对学术志趣和基本素养等方面的素质考查不足,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申请人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无法满足不同类型人才选拔的需要[1]。与此同时,不同学科对博士生应该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有一定的差异,一些学科甚至对研究生有特殊个性要求,统一的考试难以考查这些差异性特质。例如有的实验学科需要极强的动手能力,而有些基础性学科则需要有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
2.“申请–审核”制有利于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调研发现,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具有一些共性素质,这些素质对博士生的学习、成长、成才起着关键的作用。这些共性素质包括:①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强的科研动手能力;②质疑精神和创新意识;③勤奋、执着及克服障碍的意志和恒心;④追求科学知识及探索未知世界的浓厚兴趣;⑤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⑥较强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等。这些素质可以归纳为学术能力、学术志趣和基本素养三个方面,人才选拔阶段加强对这些素质的考核将有利于提高创新型人才选拔的科学性。这些素质中的潜质和兴趣等通常难以从笔试中进行判断,需要通过经验丰富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学术志趣等进行判断,从而选拔出真正适合做学术创新工作的人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审核”制依靠专家组的学术判断能力,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选什么人、怎么选人”“考什么、怎么考”都由学科专家决定,有利于责任和权力下放,有利于导师作为人才培养的主体进行人才选拔,有利于不同学科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选拔方式,提高了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3.“申请–审核”制可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性
长期以来,社会普遍接受用考试分数作为公平判断的依据,对在高层次人才选拔中用专家组的判断作为公平依据还有一些疑虑。当前博士生教育资源属稀缺的公共资源,公众更加关注招生的公平公正性。基础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强调知识和能力的考查,以考试成绩作为选拔依据是相对公平的;博士生主要从事学术研究,选拔中除应考查基本知识和学术能力外还需要考查学术志趣和基本素养,这些方面的考查通过专家的综合判断也是相对公平的。通过专家判断的博士生招生主要有“集体负责制”和“导师负责制”两种方式,美国绝大多数学校采用的是“集体负责制”[2],而我国由国家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更加强调科学和公平,也应采用“集体负责制”方式。通过“申请–审核”制合理的制度设计,以专家组的集体判断可保障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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