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各专业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其中,“拟录取”人数比例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0%,“备录(含顺序号)”人数比例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0%。
(四)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前招生相关规定,考生可以登陆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的,该考生的我院(专业)拟录取资格随之失效。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院(专业)正式录取的,该考生的其他院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
(五)对于因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资格而产生的缺额计划,学院将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专业)。当专业计划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未完成计划转入统一招生录取。
(六)总分相同,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含顺序号)”名单。
1.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根据分数高低予以排序确定;
2.总分各组成项分数均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X1科目、X2科目等科目等第进行比较,根据分数高低予以排序确定。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其他说明:若某个专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低于计划数的120%时,该专业按不高于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的85%比例确定拟录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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