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批次以及艺术类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文理科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三)如果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浙江省和艺术类“一档多投”政策的福建省,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安排。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五)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六)学校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七)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注:我校无清真餐厅)
第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有董事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劳取酬。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且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均可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招生网址:http://zb.***。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号,邮政编码:430205。招生咨询热线:027-81731888、81730653;招生办公室传真:027-81731888;电子邮箱:ctxy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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