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武汉轻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017年武汉轻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评选,对考核内容进行加权评分,按总分高低顺序排名,确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