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相关规定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志愿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录或降分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录取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按自愿原则缴纳代收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