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升本专业录取规则
根据省划定的专升本分专业录取控制线,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录满,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退役士兵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按照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文史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农类专业45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前教育专业安排在安顺校区,其余专业安排在主校区。
第二十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为“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为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17年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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