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所有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艺术类统(联)考测试。凡统(联)考测试未涉及到的专业,考生可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同时我校也承认其他院校同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如遇不允许我校承认其他院校同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我校曲艺表演专业只承认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对于组织艺术类统(联)考测试的专业,执行各省市划定的文化课与专业课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已投档的考生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至低顺序录取;对于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或承认其他院校同类专业校考成绩的专业,在考生专业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执行各省市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已投档的考生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至低顺序录取。如有调整,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3.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天津市参加春季招生考试的考生,其录取原则见《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章程》和《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章程》。艺术类专业的报考办法及录取原则见《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九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在江苏省,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在浙江省,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针对同分情况,普通类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江苏考生,如投档分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文化成绩再次相同,那么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学校依据《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我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邮编:300181
天津市南开区苍穹道8号 邮编:300381
招生咨询电话:022-23855353
招生举报电话:022-2385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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