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可自带伴奏人员一名(乐器种类不限);
(2)考试时请带本人创作作品(作曲专业)、论著(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或音乐会节目单(作曲、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专业)等,供评委参阅;
(3)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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