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上海和浙江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个以上专业的录取条件时,则录取到序号在前的专业;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的录取条件,则直接录取到该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和理综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市考生,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在公布招生计划范围内,先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 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留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可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低分数。(上海和浙江考生须同时满足生源所在省份的选课要求)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投档分数线及以上。
根据分省招生计划,考生分别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考生。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 高考文化课成绩+ 省级专业统考成绩
说明:我校在计算“综合成绩”时,如院校志愿投档时与生源所在省录取政策冲突时,以省投档政策为准。学校录取时按专业类(设计学类)录取,终解释由省考试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我校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考生须达到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相应的文化成绩标准,然后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天津城建大学设有覆盖面达35%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100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7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各类专业学费: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学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软件专业的学生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相关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
与丹麦VIA大学合作举办工程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住宿费: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度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085247
网 址:http://www.***.cn
E-mail: zh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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