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招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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