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报考法医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4.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6.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地方专项计划、正常本科一批(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AB;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BB。
7.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要求,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江苏省正常本一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自主招生考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不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6.在上海市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模式,将考生高考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7.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⑵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8.体育教育专业,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9.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十四条我校录取新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实现资助体系奖优助贫的价值理性和人文关怀,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cn
招生就业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 邮政编码:215021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传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cn 咨询QQ:
微信公众号:苏大本科招生(sudazsb)
纪委、监察处电话:0512-67507343
第十八条苏州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
二○一七年四月
2017年苏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