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拟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考生所在单位要提供人事档案及政审意见。拟录取为定向的考生学校将与考生单位、考生本人签定向协议书,不能完善录取手续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2、各招生单位要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招生单位和导师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且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导师个人,给予削减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严重者,一律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校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博士研究生录取的质量。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512-65227655,65227656;传真:0512-65112816。
3、请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于4月28日前将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汇总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5月中旬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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