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及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中央财政占60%,省、县财政各占20%,县财政以专项预算列支。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复印件,助学金申请表等。
(三)、在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及时统一电子注册,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把审核通过的学生汇总到《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到各班让学生自己签字确认。后报至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报县财政、教育部门审批;财政、教育部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四)、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五)、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为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附:受助学生的评定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列入学校贫困生数据库、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如下各项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上进者;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观念强;
3、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良好道德修养者;
4、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二)凡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具有优先申请权:
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子女;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属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户者;
3、烈士子女、民政优抚家庭子女、孤儿等,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4、家中父母去世或父母下岗待业,学生本人又无法得到亲属的有效帮助者;
5、父母年老多病,家庭人口较多,劳力缺乏,收入低,又没有其他外援支持者;
6、家庭发生意外,造成难以维持生活者。
三、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相关申请条件者,均可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本班班主任提出国家助学金评选的申请,同时附低保户证明复印件或乡以上一级的家庭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审核,经过班委会民主方式确定人选后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
(二)审核。招生就业处对各班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
(三)公示。招生就业处将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
(四)批准。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招生就业处拟文造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评定要求
各班在评选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务必将特困生的情况,特别是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情况摸清摸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务求评选结果客观、准确。
(三)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注意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四)树立全局观念,按期完成任务。
(五)各班应当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感恩教育,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或享受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等行为不端者;
(二)有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经查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受纪律处分者;
(五)已享受其他资助的贫困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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