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3月6日17:00,根据我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报名信息。
第十二条2017年3月7日至3月10日申请就读我校的考生须到我校建工路校区招生办办理报名资格现场确认手续,签订《考生承诺书》,填写《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2017年分类招生报名信息表》,并领取分类考试招生考试准考证。现场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中学或职校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如考生本人不能到我校现场确认,可委托家长代其来校确认。除需提供以上考生材料外,还需提供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考生委托书。委托书由考生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书写。
第十三条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其中“普高生”的成绩主要依据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成绩。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者主要依据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我校于2017年3月11日--3月12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考生组织相应的测试,测试方式有笔试和面试。
“普高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面试主要侧重于衡量其今后从事建筑行业各项工作的潜能水平,以职业素质测试为主要内容;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面试则侧重于对其职业实操水平的衡量,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我校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省招办,经省招办审核合格后,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预录取学生于2017年4月11日―4月12日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评分标准:
1.笔试:笔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满分50分,总分150分,时间为180分钟。考试内容不超b出教育部颁布的当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
2.面试和技能测试:“普高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满分150分),“三校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满分150分)。具体面试和技能测试要求随后公布。
3.计分办法:“普高生”面试合格后,按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分,并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录取 “三校生”总分=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测试和录取原则均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1.根据招生计划总数、考试成绩和报考人数,按照不同选拔方式分别划定录取控制线进行录取。
2.对报考志愿不足的专业,经报请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后,酌情削减该专业招生计划,多出计划调整到报考志愿多的专业。
3.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4.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三校生”在同等条件下,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卫生间):8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3500元/人年,一般困难生2500元/人年)及困难生生活补贴,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我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6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及学费资助: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每学年学费补偿额为5500元。
设立特困生入学“绿色通道”:我校严格按照国家“特困生绿色通道”政策,对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通过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由我校在学校网站公布(http://www.***)。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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