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2017年3月1日8∶30至3月6日17∶00之间,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须于2017年3月7日8:00至15日18:00登陆学院网站(学院官网报名入口:www.***)单独考试招生系统,填报专业志愿(每名考生允许填写6个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志愿调剂,阅读“考试诚信承诺书”,缴费及打印准考证,也可来学院(院本部)办理以上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我院考试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示范高职院校联考统一时间)。文化素质笔试时间为180分钟,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及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分不同考场、不同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20分钟。
第十四条 “普高生”进行文化素质笔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500分。文化素质笔试采用联考形式,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查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每科100分,共300分(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200分,考核内容包括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临场应变能力、性格倾向性等相关内容;同时考生须按照考官要求回答与报考专业相关知识问题,或按照考官要求进行动手操作测试。
“三校生”进行文化素质笔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满分500分。文化素质笔试采用联考形式,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查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每科100分,共300分(命题依据现行职业高中教学大纲)。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考核包括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个性倾向性等相关内容;同时考生须按照考官要求进行与所报专业相关的技能展示。
第十五条 2017年3月26日我院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省招生办报送参加测试考生名单及成绩库。
第十六条 我院于2017年3月31日至4月4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于4月6日17∶00之前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办。
第十七条 预录取的考生于2017年4月7日至4月12日(工作时间8:00-12:00;14:00-18:00),持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准考证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报到注册。
报到注册截止后,我院将实际报到注册考生信息上报省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并在陕西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正式开学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已被预录取但未按时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在内的其它类型考试招生。
第十八条 文化素质笔试由示范高职院校联合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由我院组织。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录取进程安排,优先录取在我院参加文化素质笔试的考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报考人数、考生分数等情况,研究确定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笔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组成。
第二十二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以文化素质笔试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总分相同,先按照文化素质笔试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分相同且文化素质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500/650/800/1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奖励学生4000余名,发放金额约1000万元,奖学金覆盖率40%左右。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生?年―3500元/生?年。吴福―振华奖学金(交通运输部设立):8000元/生?年,利星行奔驰奖学金、陕西利民公司助学金:5000元/生?年,中铁一局三公司奖学金:1000元/生?年,“高速网”奖学金:2500元/生?年,“志尚”奖学金:25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家庭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我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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