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院实行警务化管理,报考我院的考生要求身体无残疾,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至3月6日17∶00期间,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www.***.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申请成功的考生还须于2017年3月7日8:00—3月9日18:00登录我院官网(www.***.cn)进行综合评价测试报名,3月14日9:00--16:30到我院浐灞校区领取准考证。
第十三条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考试内容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当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面试主要考查考生身体状况及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心理素质以及考生对所报专业的理解情况。
第十四条4月6日前,我院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7年4月12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浐灞校区注册报到。逾期不注册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我院综合评价测试总分300分,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分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两科,每科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测试总分;面试成绩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测试总分。我院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有D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按照综合评价测试总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划定分数线,笔试两个科目和面试的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终确定预录取名单。各科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若综合评价总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政治法律常识、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我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5500元/年;
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根据学生入住公寓类别确定,分学年一次性交纳。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贷、助、补、减”、开通“绿色通道”等资助措施,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关于奖、助学金的规定。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关于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为12元/小时左右。
第二十三条关于助学贷款的相关情况。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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