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学院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2.实施平安考试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纪律要求,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公开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3.严格保密招生信息。做好综合评价考试试题、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未经批准,不准公开、外传考生信息。
4.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违规录取考生。
5.发现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及时举报。
6.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工作原则和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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