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学校依据相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三条 英语、法语、日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证后,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联考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三个专业,考生取得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证后,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取得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联考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省份投档规则所确定的综合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原则上男生要求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要求身高160CM及以上。
第十七条 理工、文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英语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文理兼收。填报英语、日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英语总分的70%,英语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口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该省无测试英语口语,则按照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今年继续推行大类招生培养工作,2017年大类招生共11大类。
1、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2、水利类(含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
3、建筑类(含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
4、材料类(含金属材料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
5、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
6、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
7、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8、体育学类(含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
9、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
10、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态学专业);
11、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完成大类人才培养阶段学习后,根据个人志愿及学习成绩,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及社会需求,进行专业分流,进入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各省级招办确认的特长生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同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三峡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文化学习,参加学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无违纪违规情况可升入其对应批次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今年在一批本科招生录取专业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建筑类、材料类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继续对我校录取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代收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话:0717-6392282、6392665 传真:0717-6394425
网址:http://www.***.cn E-mail:zbb@***.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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