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生,可获得一等奖:
凡高考总成绩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
凡高考总成绩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
凡高考总成绩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生,可获得二等奖:
福建普通文、理科考生,凡高考总成绩超过本二批录取线80分及以上的,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福建普通文、理科考生,凡高考总成绩超过本二批录取线80分及以上的,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福建普通文、理科考生,凡高考总成绩超过本二批录取线80分及以上的,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生,可获得三等奖: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不含山东省、海南省),考生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录取线下20分的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山东省考生的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普通本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海南省考生的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参照海南大学普通本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不含山东省、海南省),考生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录取线下20分的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山东省考生的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普通本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海南省考生的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参照海南大学普通本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不含山东省、海南省),考生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录取线下20分的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且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山东省考生的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普通本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海南省考生的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参照海南大学普通本科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四)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2.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3.触犯法律、法规者;新生入学军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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